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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蒙顶山茶第2部分绿茶

2021-07-22 14:58:16 来源:四川蒙顶山茶网 作者:蒙顶山茶业商会 浏览:2229

     行业标准:蒙顶山茶第2部分:绿茶

       四川蒙顶山茶网   编辑:张明儒

编者按: 为推进蒙顶山茶产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促进蒙顶山茶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名山区委区政府强力推进蒙顶山茶标准化建设,在蒙山茶国家标准(修订)编制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组织编写,蒙顶山茶业商会会长副会长单位蒙顶山茶龙头企业蒙顶山茶业、皇茗园、跃华、味独珍参加编制的《蒙顶山茶 1部分:基本要求》、《蒙顶山茶 2部分:绿茶》、《蒙顶山茶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三项标准批准发布,于202131日起正式实施。蒙顶山茶原产地茶企务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行业标准:蒙顶山茶第2部分:绿茶



蒙顶山茶 2 部分:绿茶

Mengdingshan tea--Part 2:Green tea

2020 - 12 - 7 发布 2021 - 3 - 1 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I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农业大学、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雅安蒙顶山茶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雅安市名山区茶业协会、四川省名山茶树良种繁育场、四川蒙顶山茶业有限公司、四川蒙顶山跃华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禹贡蒙顶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晓、申卫伟、陈书谦、张瑜、韦燕伟、梁健、于英杰、魏晓惠、边金霖、夏家英、吴祠平、何春雷、代毅、钟国林、蒋丹。GH/T1308—2020

1

蒙顶山茶 2 部分:绿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蒙顶山茶绿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及实物标准样、品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蒙顶山茶区范围内,以茶树[Camelliasinenisis(Linnaeus)O.kuntze]嫩芽叶为原

料,经摊青(或贮青)、杀青、摊凉、揉捻(或理条)、复炒()、复揉(或压扁)、做形、干燥、整形、分选、归类等加工工序加工而成的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蒙顶山名优绿茶。

本文件不适用于蒙顶山茶区的普通炒青、烘青、蒸青、晒青及结合工艺制成的等级绿茶(或称大宗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取样

GB/T 8303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307 蒙顶山茶 1部分:基本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12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GH/T 1308—2020

GB/T 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蒙顶石花 MengdingShihua

以蒙顶山茶区的中小叶种春季嫩芽为原料,经摊放、杀青、理条、整形、炒()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特定品质特征的扁直芽形名茶。

3.2

蒙顶甘露 MengdingGanlu

以蒙顶山茶区的中小叶种春季嫩芽叶(单芽及一芽一叶初展)为原料,经杀青、揉捻、曲毫、炒()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特定品质特征的卷曲形名茶。

3.3

蒙山毛峰 MengshanMaofeng

以蒙顶山茶区的中小叶种春季嫩芽叶(一芽一、二叶初展)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做形、烘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特定品质特征的直条或微卷曲形名优茶.

3.4

蒙山春露 MengshanChunlu

以蒙顶山茶区的的中小叶种春季嫩芽叶(一芽一、二叶开展)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做形、炒()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特定品质特征的紧卷形优质茶。

3.5

蒙顶山银毫 MengdingshanYinhao

以蒙顶山茶区的的中小叶种春季多茸毛嫩芽叶(空心芽至一芽一叶开展)为原料,经蒸青、揉捻、理条、炒()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特定品质特征的优质针形茶。

3.6

蒙顶山玉绿 MengdingshanYulv

以蒙顶山茶区的的中小叶种春季嫩芽叶(一芽一、二叶开展)为原料,经蒸青、揉捻、炒()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特定品质特征的优质蒸青茶。

3.7

蒙顶山香茶 MengdingshanXiangcha

以蒙顶山茶区的的中小叶种春季嫩芽叶(一芽一、二叶开展)为原料,经杀青、揉捻、连续滚炒、炒()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特定品质特征的优质炒青茶。

4 产品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4.1产品分类

4.1.1 蒙顶山绿茶按制茶工艺和品质特征划分为两个品类,一类是蒙顶石花、蒙顶甘露、蒙山毛峰等特色名茶;另一类是蒙山春露、蒙顶山银毫、蒙顶山玉绿、蒙顶山香茶等特色优质茶。

4.1.2 产品名称应根据加工工艺和品质的不同来命名和区分,产品级别按照感官品质不同划分。

4.1.3 特色名茶划分为特一级、特二级和一级;特色优质茶划分为特级、一级。

4.2 实物标准样

蒙顶山绿茶按每个产品的特级、一级设置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按照GB/T 18795的规定执行。

5 品质要求

5.1基本要求

应符合 GH/T 1307 中第5.1条的规定

5.2感官品质

5.2.1 蒙顶山特色名茶感官品质要求

5.2.1.1 蒙顶石花产品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1 蒙顶石花产品感官品质要求

5.2.1.2 蒙顶甘露产品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2 蒙顶甘露产品感官品质要求

5.2.1.3 蒙山毛峰产品应符合表 3 的规定。GH/T 1308—2020

3 蒙山毛峰产品感官品质要求

5.2.2 蒙顶山特色优质茶感官品质要求

5.2.2.1 蒙山春露产品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4 蒙山春露产品感官品质要求

5.2.2.2 蒙顶山银毫产品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5 蒙顶山银毫产品感官品质要求

5.2.2.3 蒙顶山玉绿产品应符合表 6 的规定。GH/T 1308—2020

6 蒙顶山玉绿产品感官品质要求

5.2.2.4 蒙顶山香绿茶产品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7 蒙顶山香绿产品感官品质要求

5.3理化指标

要分别符合表8、表9的相应规定。

5.3.1 蒙顶山特色名茶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8的要求。

8 蒙顶山特色名茶理化指标

5.3.2 蒙顶山特色优质茶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9的要求

9 蒙顶山特色优质茶理化指标

5.4质量安全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5.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感官审评

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理化检测

6.2.1 试样制备按 GB/T 8303 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6.2.3 水浸出物按 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6.2.4 总灰分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2.5 粉末按 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6.3食品安全检验

6.3.1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

6.4净含量检验

JJF 1070的规定执行。GH/T 1308—2020

7 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 取样以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7.2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茶、粉末、净含量和标签、标志。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周期为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企业首次批量生产前;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原料、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生产地址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 重新恢复生产时。

7.3判定规则

7.3.1 5 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3.2 除食品安全指标外,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指标不符合规定级别时,应采取 6.4 6.1 节的方法进行复验,复验中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感官指标不合格的降级处理。

7.4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复验,重新取样应由争议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签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的要求。

8.2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爆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GH/T1308—2020

8.4贮存

GB/T 30375的规定执行。

(来源:龚商闲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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