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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县茶业企业间合作,搭建对外推介和文化交流平台,整合市场营销队伍,强力推进蒙顶山茶品牌建设,促进名山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由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文学,四川省蒙顶山跃华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跃华,四川省蒙顶山味独珍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强,四川省禹贡蒙顶山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宗玉,四川省蒙顶山大富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大富,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勇,四川省蒙顶山绿川茶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刚,四川省蒙顶山金龙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启华,8家蒙顶山茶业集团公司发起,参照行业商会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商会名称:四川省蒙顶山茶业商会,英文名:Mengdingshan Te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ichuan Province 缩写:MTCCSP。
第二条 商会性质:以8家蒙顶山茶业集团公司为主体,联合茶叶生产、销售企业及从事茶叶研发、推介和茶文化传媒的集体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非盈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主要组织名山县茶业行业的市场营销、技术交流和茶文化传播活动,并承担政府及职能部门委托指导、协调服务茶叶行业的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规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商会宗旨:以“弘扬蒙顶山茶文化、打造蒙顶山茶品牌,振兴蒙顶山茶经济为使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茶叶行业内发挥指导、监督、协调的作用,为全体会员和行业发展服务,成为茶商、茶农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行业自律和整合营销资源,进一步规范茶叶标准化生产和集团化营销行为,切实加强对外技术与经济合作,提升蒙顶山茶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效应,促进我县茶叶产业,茶文化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商会接受县工商联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商会住址:名山县蒙阳镇茶都大道2号。(茶叶交易市场对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商会成员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政府制定茶叶生产、经营管理、品牌建设等茶业行业发展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二)经县委、政府同意,茶业协会授权商会和会员企业使用“蒙顶山茶”证明商标。
(三)商会配合工商、质监部门指导会员企业产品包装,规范销售店面的店容店貌。
(四)协助主管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鼓励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五)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蒙顶山茶商品展销会、推介会和广告宣传,承办政府交办的对上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组织职业培育、参观、考察,并积极参与开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参与制定、修改各类茶叶生产标准,对不同等级的茶叶产品进行价格指导,在生产和营销中实施行规、行约管理。
(七)组织会员进行信息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收集、整理行业相关统计资料。
(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主要是八家蒙顶山茶业集团公司成员,原则上会员不得是党政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并接受商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从事茶业研发、推介或茶文化传媒,在茶业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且年销售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热爱茶业发展事业,在营销、宣传、生产、监管等方面有特长的专业人士可吸收为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享有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本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优先享有商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为之提供经营管理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接受商会的指导和监督,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和协助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本商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配置:会长1名,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常务理事5-10名,专业会计1名,出纳1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会员提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县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自律公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临时召集或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可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培育扶持茶叶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和县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县培育扶持茶叶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和县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届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
(三)监督检查商会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四)签署本商会的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正、副会长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商会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举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不得由党政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县工商联批准,并接受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和县培育扶持茶叶集团公司领导小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和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县工商联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培育扶持茶叶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和县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向县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县培育扶持茶叶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县工商联和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县培育扶持茶叶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县工商联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